請教站長 & 各位先進
最近接到ㄧ個被最終核駁(Final Rejection)的案子
依據審查委員的核駁理由: 35 U.S.C 103(a)-藉由合併引證,即可得到請求項
的發明特徵。
問題是 : 就算被核駁案的發明特徵分別有在各引證案中出現
但被核駁案是更具有進步性的結合各個特徵所產生的。
依據站長及各位先進的經驗,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有相關的法條可以用來回
覆答辯?!
先謝謝大家的幫忙囉~
請教站長 & 各位先進
最近接到ㄧ個被最終核駁(Final Rejection)的案子
依據審查委員的核駁理由: 35 U.S.C 103(a)-藉由合併引證,即可得到請求項
的發明特徵。
問題是 : 就算被核駁案的發明特徵分別有在各引證案中出現
但被核駁案是更具有進步性的結合各個特徵所產生的。
依據站長及各位先進的經驗,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有相關的法條可以用來回
覆答辯?!
先謝謝大家的幫忙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