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侵權

侵權有兩種,一種是直接侵權,一種是間接侵權。或許有人會問,侵權就是侵權,怎麼會有直接與間接之分?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為什麼會有間接侵權存在。假使在某種狀況下消費者在使用某產品時會侵犯到某項專利權,那麼專利權人可能必須對每位消費者提起控訴才能停止消費者的侵權行為,這樣不但工程浩大,而且專利權人還必須承擔引起消費者反感的風險,於是有了「間接侵權」這種觀念的產生。在以上狀況中,因為產品的銷售廠商販售某項產品給消費者「間接」導致消費者侵權,因此該廠商就可能觸犯了「間接侵權」。藉由提出「間接侵權」的控訴,專利權人有可能制止廠商的銷售活動,進而有效的控制住消費者的侵權行為。

當然間接侵權的判定有很多因素要考量,但是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必須要在直接侵權成立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會有間接侵權。因此,要判定有無間接侵權前首先要判斷直接侵權是否存在。在許多間接侵權的控訴中,由於消費者並沒有觸犯請求項的保護範圍,因此直接侵權不成立,間接侵權也當然不成立(如前一週所談的Jansen一案)。那麼,假使消費者的行為的確落在請求項的保護範圍中,那麼還有哪些因素會導致直接侵權不成立呢?本週將以Anton/Bauer一案來告訴會導致直接侵權不成立的另一項因素。

Anton/Bauer, Inc. v. PAC, Ltd. No. 02-1487, May 21, 2003, Federal Circuit

Anton/Bauer (在此簡稱 AB) 是一間製造販賣電池與充電器的公司,AB 擁有專利來保護一個電池的連接結構,該結構的主要功能在於利用公接頭的凸點,連接到母接頭的孔洞中,讓電池可以很快的拆裝。雖然 AB 的每一項專利請求項中都包括有公接頭和母接頭的組合,但是 AB 卻將母接頭和公接頭分開販售。AB 將母接頭販賣給攝影機的廠商安裝在攝影機上,並販賣具有公接頭的電池組,讓消費者能與攝影機的母接頭組合。除此之外,AB 也單獨販賣母接頭。

競爭廠商 PAG 販賣的電池中具有一公接頭,可以用來連接到 AB 販售的母接頭,雖然 PAG 沒有在美國販賣母接頭,但是 AB 認為 PAG 導致客戶在組合 PAG 的電池與 AB 的母接頭時構成直接侵權,因此控告 PAG 間接侵權。這件案子最後交到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審理。

首先,決定 PAG 是否有間接侵權前必須要先決定消費者將 PAG 的電池組合到 AB 的母接頭時是否構成侵權。AB 認為他們將母接頭販售給消費者時,並沒有授權給消費者自由使用公接頭/母接頭組合方式,因此消費者將 PAG 的電池組合到 AB 的母接頭時已構成侵權。但 PAG 認為,消費者在購買 AB 的母接頭時已經取得 AB 的「默示授權(implied license)」,所以可以自由使用專利保護的母接頭/公接頭的組合不構成侵權。於是本案的癥結點就在於消費者是否取得 AB 的「默示授權(implied license)」。

依據美國先前的案例,在兩種狀況一起發生的情況下,消費者會取得「默示授權(implied license)」,一個是專利權人所販售的產品並沒有其他非侵權的用途,另一個是專利權人在販售產品時並沒有限制消費者該如何使用。在本案中,AB 的母接頭很明顯只能被用來與公接頭連結,並沒有其他非侵權的用途,因此第一個狀況成立。另外,AB 在販售母接頭給消費者時並沒有限制母接頭該如何被使用,同時 AB 也沒告訴它的下游廠商也就是攝影機的製造商要限制母接頭的用途,因此第二個狀況也成立。在兩個狀況同時成立的情形下,AB
已經「默示授權」母接頭的消費者自由使用公接頭/母接頭組合方式的權利,也因此聯邦法院判定消費者將 PAG 的電池組合到 AB 的母接頭時並不構成侵權,也因此 PAG 的間接侵權不成立。

在專利控訴中,「默示授權」是被告可以使用的防禦策略之一,就如上述的例子,由於消費者在購買具有母接頭的錄影機時,同時也取得Anton/Bauer的默示授權使用專利保護的公接頭與母接頭的組合,因此,雖然不是使用Anton/Bauer的電池但卻不造成直接侵權,使得PAG逃過間接侵權的控訴。

有關本案的原文判決,可參考:
http://www.ll.georgetown.edu/federal/judicial/fed/opinions/02opinions/02-1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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