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常常可以在市面販售的產品上發現「Patent Pending」的字眼,通常大部分人看到這個標示的直覺反應會是這個產品已經受到某種程度的保護。有些人可能會開始擔心自己可能已經侵權,有些人甚至認為標示「Patent Pending」可以讓他們未來在侵權糾紛時多要一些賠償金。這樣的觀念正不正確?「Patent Pending」的效力到底有多大?以下將以一些簡單的問答給大家一點基本概念。
近兩個月來,討論區不斷有人討論到蓄意侵權(Willful Infringement)相關問題,很可惜這些討論都因為上週發生的資料損毀而消失在虛無飄渺間了。因此,本週要重彈舊調,談談蓄意侵權以及兩個相關的案例。
侵權有兩種,一種是直接侵權,一種是間接侵權。或許有人會問,侵權就是侵權,怎麼會有直接與間接之分?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為什麼會有間接侵權存在。假使在某種狀況下消費者在使用某產品時會侵犯到某項專利權,那麼專利權人可能必須對每位消費者提起控訴才能停止消費者的侵權行為,這樣不但工程浩大,而且專利權人還必須承擔引起消費者反感的風險,於是有了「間接侵權」這種觀念的產生。
上禮拜五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一件案子做出罕見的判決,這件案子的主角 Phonometrics 公司擁有一件用來保護長途電話計費裝置的專利,在控告電話裝置製造商與販賣商侵權失敗後, Phonometrics 還繼續控告其他家連鎖旅館侵權。
請求項中的前言部分主要用來描述發明的名稱,如「一張椅子」、「一種果汁的製造方法」等。但是,若前言中的描述含有發明用途時,如「一張用來放置在陽台上的椅子」,專利的保護範圍是否會被限定在「只能放在陽台上」的用途上?
在專利侵權訴訟案中,專利的有效性經常是被告反擊的重點,除了習知技術可被用來挑戰專利的有效性外,不符合「可實施性(enablement)」要求的專利說明書也可能導致專利無效。所謂「可實施性」就是說熟知此技術者在不需過量實驗的情況下,能夠依照說明書的內容製造和使用請求項所載之發明。本週所要介紹的案例是美國聯邦巡迴法院對專利說明書「可實施性」的所作的最新判決。
與中文相同,許多英文字都有兩個以上的定義,當這一類的用字出現在請求項時,不同的定義常常會使人對請求項有不同的詮釋,進而引發一些爭議。在面對這樣的爭議時,為了正確詮釋請求項,法院會參照字典、說明書以及專利申請的歷史資料(如答辯書等)對請求項的文字內容作解釋。以下將以 Deering 一案來做說明。
Deering Precision Instruments L.L.C. v. Vector Distribution System, Inc., et al. Nos. 02-1013, -1197, Federal Circuit, October 17, 2003.
假設有一件專利保護「the coating metal 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 aluminum(塗佈金屬主要包括鋁)」,那麼專利中的塗佈金屬到底含有多純的鋁?要含有多少的添加物才能迴避掉專利?
AK Steel Corp. v. Sollac & Ugine, Nos. 03-1074, -1075, -1085, -1086, Federal Circuit, September 23, 2003
假設A擁有一件美國專利來保護一個特殊的裝置,在請求項中提到這個裝置具有一個「可磁化的套管」。後來競爭對手B也生產出一個裝置,但卻使用「鋁製的套管」取代可磁化的套管。由於對方的裝置其他所有的元件細節皆與A的專利所保護的裝置一模一樣,且A認為「可磁化的套管」和「鋁製的套管」是「均等物」,因此,對方的行為應構成「均等論下的侵權」,是嗎?
答案是不一定。
各國在訂定專利制度的時候都有各自的考量,有可能是因為歷史的演變,也有可能是因為各自產業的需要,所以各國的制度不盡相同,美國專利制度自然也不例外。那麼,美國制度到底有什麼不同於其他國家的地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