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EP是否有規定實施例與CLAIM之關係?[urgent請各版大先進協助]

4 篇回應 [最新回應]
訪客

MPEP是否有規定實施例與CLAIM之關係間為: 一個實施例必然反應某independent claim (1)及其依附項等(比方2-8), 若為第二種第三實施例等則必需有另一組independent claim及其依附項?

或是某個透過權利範圍保護之依附特徵如為另一種實施例才有的特色(已確定無法在前案中找到是為allowable標的, 但審方於審查下一次答辯時卻又不同意限縮或維持原來的dependent claim狀態), 則必需刪除拿掉, 即如此特色應該是在對應其他實施例之下一組independent claim及其dependent claim才能顯現, 才不會造成claim不清楚? 有如此規定嗎?

訪客 (未確認)
沒有

沒有

simon 李
User offline. Last seen 3 週 10 小時 ago. Offline
Joined: 02/18/2010
請參考 35 USC §112

MPEP 只是對examiner有較大的約束力, 對於其他人並無約束力
實施例是支持claim的重要基石, 有較多的實施例就比較容易取得上位概念的claim
35 USC §112 規定claim必須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否則便會遭到 112 條的核駁

訪客 (未確認)
理論上可實現的專利

有看過一些美國專利, 它沒有實施例, 也一樣取得專利, 有些是理論上可實現的專利, 所以不一定會有實驗例子.

訪客 (未確認)
訪客

訪客 wrote:
沒有

謝謝
您的回答簡潔
確實也因為如此審方可在此有較彈性的裁量
也因碰到此種狀況
可說審查委員不同多半會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