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個體的條件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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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美國專利申請人 以發明人小個體 (電子系統)進行,取得後轉授權 給A 大於500 或 B 小於500人的公司
請問
若A
1 費用的優惠 :是回到 大個體 或大個体減半 (因電子申請系統) ?
2 費用的變動是 全部嗎 (須補繳 核準前的價差) 或從年費開始實施 ?
3 授權的資訊 :專利局是從上市公司的財務得知 ,或需主動告知 ?不告知會如何 (如該公司未上市)

另外 申請人為 台灣與美國人 聯合持有
1 授權的利益所得 的扣稅規定 會差很多嗎 ?
2 申請費能抵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