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項發明準備申請美國專利,同時硬體設備在台灣研發,沒有全部完成,如果我選擇Nonpublication Request Under 35 USC
會對未來申請和產權擁有有什麽不利的影響嗎?
謝謝
我有一項發明準備申請美國專利,同時硬體設備在台灣研發,沒有全部完成,如果我選擇Nonpublication Request Under 35 USC
會對未來申請和產權擁有有什麽不利的影響嗎?
謝謝
選擇不公開的話 就只能申請美國專利 不能申請其他國專利
選擇不公開的話 就只能申請美國專利 不能申請其他國專利
稍微修正一下: 選擇不公開的話 就只能申請美國專利, 不能申請其他 "專利制度有早期公開" 國家的專利.
但是 "專利制度有早期公開" 國家已經佔了大多數世界主要國家, 所以你能申請的國家很少了.
如果 (1) 你的 US 專利申請案最後沒有核准, 申請案也沒有公開. (2) 你在全世界都沒有揭露該發明, 也沒有相關產品銷售.
若不幸, 稍後有人在台灣/大陸提出相同專利申請案, 最後也核准了, 那你連在台灣/大陸都不能實施你的發明.
訪客 wrote:選擇不公開的話 就只能申請美國專利 不能申請其他國專利
稍微修正一下: 選擇不公開的話 就只能申請美國專利, 不能申請其他 "專利制度有早期公開" 國家的專利.
但是 "專利制度有早期公開" 國家已經佔了大多數世界主要國家, 所以你能申請的國家很少了.
還是可以申請其他國家的專利的。
ides13
那你連在台灣/大陸都不能實施你的發明.
可以主張“先使用權”。
我有一項發明準備申請美國專利,同時硬體設備在台灣研發,沒有全部完成,如果我選擇Nonpublication Request Under 35 USC
會對未來申請和產權擁有有什麽不利的影響嗎?
謝謝
缺點會發生這種情況,但優點也是:
http://www.patent-tutorial.net/content/forum/2528
不過,你的選擇是對的,儘快研發,然後提完整的發明的申請案。
ides13
訪客 wrote:訪客 wrote:選擇不公開的話 就只能申請美國專利 不能申請其他國專利
稍微修正一下: 選擇不公開的話 就只能申請美國專利, 不能申請其他 "專利制度有早期公開" 國家的專利.
但是 "專利制度有早期公開" 國家已經佔了大多數世界主要國家, 所以你能申請的國家很少了.
還是可以申請其他國家的專利的。
ides13
在提出不公開請求時, 申請人申請不會將發明在其他國家公開或將在其他國家公開. 自不應該再其它國家申請.
如果要去其他國家申請, 則須參考後續規定.
http://www.uspto.gov/web/forms/sb0035.pdf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documents/appxl_35_U_S_C_122.htm
在提出不公開請求時, 申請人申請不會將發明在其他國家公開或將在其他國家公開. 自不應該再其它國家申請.
如果要去其他國家申請, 則須參考後續規定.
http://www.uspto.gov/web/forms/sb0035.pdf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documents/appxl_35_U_S_C_122.htm
小弟不曉得有這樣的規定,謝謝指教。
ides13
根據37 CFR 1.213,我的瞭解是,還是可以提出其他國家或者國際協定的專利申請,但是該國或該國際協定必須未有18個月早期公開制度。
如對美國專利局提出不公開請求以後,在有早期公開制度的國家或者國際協定下提出專利申請,則必須在他國申請後45天內通知美國專利局該申請,否則參見下文。
參見MPEP 1122
An applicant who has made a nonpublication request but who subsequently files an application directed to the invention disclosed in the application filed in the Office in a foreign country, or under a multilateral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that requires 18-month publication, must notify the Office of such filing within 4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uch filing . The failure to timely provide such a notice to the Office will result in the abandonment of the application. 35 U.S.C. 122(b)(2)(B)(iii), however, also provides that an application abandoned as a result of the failure to timely provide such a notice to the Office is subject to revival if the "delay in submitting the notice was unintentional.
Bryan
JAW-HWA
----------------------------------------------------
patent_bryan@yahoo.com.tw
會對未來申請和產權擁有有什麽不利的影響嗎?
謝謝
從現在開始申請美專連同撰寫到申請以致強制公開時間計十八個月加二個月, 總計二十個月想必硬體也應完成了. 還有所影響?